鹤庆县金达免烧砖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惠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32MA7GKL1QXL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金墩乡积德村委会大羊路口以南10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鹤处罚〔2024〕]6号
鹤庆县金达免烧砖厂主要从事建筑砌块制造、水泥制品制造销售。在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3年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中,当事人被抽检的混凝土实心砖,规格型号:SCB 240×115×53 MU15 B,产品批次2023-04-10,抽样基数10000块(生产批量10000块),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称该批次的产品在抽检后不知道该产品为不合格,在收到检验报告之前已销售完毕,由于该厂销售混凝土实心砖未建立销售台账,仅少量产品销售后开具发票,不合格混凝土实心砖具体销售的对象已无法记清,虽然于2024年1月15日在该厂办公室门口张贴了《召回公告》,但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消费者到该厂退换不合格的产品。当事人销售该同期同类产品的价格在其提供的《鹤庆县金达免烧砖厂销售不合格产品价格明细表》及《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显示为0.35元/块,该抽样基数10000块(生产批量10000块)的销售金额为3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合格产品的销售收入即为违法所得3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混凝土实心砖并作如下处罚:
一、处货值金额的1.5倍罚款人民币525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3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8750.00元,上缴国库。
5250.00元
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