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平远利民农机配件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卫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2MA6KMEK28R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平远镇商贸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砚市监处罚〔2023〕12-21号
当事人从一名叫李树旺的推销员处购进了上述长城牌系列产品,具体为:①长城牌液力传动油8号,采购数量1桶,购进价格:180元/桶,销售价格:210元/桶;②长城牌L-HM68抗磨液压油,采购数量:6桶,购进价格:180元/桶,销售价:210元/桶;③长城牌柴油机油(CF-4 20W-50),采购数量:4桶,购进价格:180元/桶,销售价格:210元/桶;④长城牌多效防冻液(HEC-Ⅱ-35 乙二醇型重负荷发动机冷却液),采购数量5桶,购进价格:35元/桶,销售价格:50元/桶。当事人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身份证明和经营资质,未查验产品来源和合格证明,未索要合法的供货清单、货款收据、进货发票,也未签订供货合同,购进后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上述16桶长城牌系列产品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辨认,结论为侵犯和假冒长城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和销售记录,以当事人供述的销售价格计算,上述涉案的侵权假冒长城牌系列产品经营额为2,560.00元。
综上,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在砚山县平远镇商贸街销售侵权假冒的长城牌系列产品,数量共4个品种16桶,经营额2,56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权假冒商品(长城牌系列产品)。但综合考虑当事人案发后配合调查、初次违法、涉案商品数量不多等综合因素,依法对当事人裁量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侵权假冒的长城牌系列产品共4个品种16桶[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12-09)];
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