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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怀磊旭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贾魏玲注册资本:156.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MA6UPEWQ6H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八路以南美寓华庭第3幢1单元6层10601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二稽罚﹝2024﹞111号
1.经检查取证,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存续期间未取得购货发票(除 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安全产品*金税盘发票外),未进行纳税申报,且领用发票短期内集中开具, 银行信息为虚假信息,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 (1)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交易真实性的判定”第二项:“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第五项:“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如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等”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检查组认定,你单位没有真实经营业务发生。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之规定,西安怀磊旭建材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向大同市玉尔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金额合计1,973,333.40元,销项税额合计335,466.60元,价税合计2,308,800.00元)均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你单位在无真实经营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采用上述非法手段,于2017年12月27日对外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1,973,333.40元,销项税额335,466.60元,未进行纳税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之规定,本案被查纳税人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335,466.60元。因本案被查纳税人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同时造成你单位少缴2017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3,482.66(335,466.60×7%)元、教育费附加 10,064.00(335,466.60×3%)元、地方教育费附加6,709.33(335,466.60×2%)元、水利建设基金789.33(1,973,333.40×0.4‰)元。
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的罚款。
3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07-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2-10-2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2
2021-08-0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3
2020-11-2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