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相英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相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40507MA577N3P7J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宁和街金和53号之一铺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汕龙消行罚决字﹝2024﹞第0026号
2024年4月10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蔡相英经营的汕头市龙湖区相英食品店(地址: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宁和街金和53号之一铺面,经营者:蔡相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507MA577N3P7J)进行核查,发现该场所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居住场所,存在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且未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DB44/T1591-2015)第5.1.1项之规定。
2024年4月10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蔡相英经营的汕头市龙湖区相英食品店(地址: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宁和街金和53号之一铺面,经营者:蔡相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507MA577N3P7J)进行核查,发现该场所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居住场所,存在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且未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DB44/T1591-2015)第5.1.1项之规定。
5000.00元
汕头市龙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4-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