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李家粉房(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发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0121MAE2YL1899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城关镇陵园路1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大市监处罚〔2025〕40号
2025年8月1日大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传的核查处置信息:2025年7月11日,大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对大通李家粉房(个提供商户)生产加工的粉条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抽取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11日的粉条1.5kg。2025年08月01日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FJ2505205),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6日执法人员前往大通李家粉房送达《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FJ250520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XBJ25630121767500300)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FJ2505205)给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已拆分食品添加剂荷花牌硫酸铝铵(粉状)19.70斤,成品库未发现同批次被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粉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调查,该涉案食品(粉条)无生产记录、销售台账、出库单、票据等。据当事人陈述,使用食品添加剂主要用于粉条成型,提升粉条筋度。没有专门的食品计量称或者计量杯,在和面(粉)环节,每200斤-350斤淀粉中使用添加剂硫酸铝铵量为100g到150g,没有添加剂使用记录。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于2025年08月20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立案调查。2025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对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案件于2025年10月13日调查终结。
进一步查明,上述《检验报告》中所抽检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11日,当天生产销售的“粉条”当事人共计生产100kg,其中1.5kg,于2025年3月21日由检测公司抽样,销售价格2.50元/斤,销售金额7.50元;剩余98.5kg以2.50元/斤的价格零售,销售金额492.50元。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案发后当事人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因剩余“粉条”零售散卖,无法召回。本案共计货值金额500.00元,违法所得500.00元。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当事人对硫酸铝铵添加剂的使用量没有进行精确地过程控制,在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和落实该单位制定的食品安全制度的情况下,仍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已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1、没收违法所得500.00元。
2、处以罚款10000.00元。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10500.00元。
10000.00元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