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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仁森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71432033XW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羊场乡双玉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8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际安电气有限公司
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2
2023-12-15
(2023)渝0112民初20937号
合同纠纷
重庆市坤金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东银同诚能源有限公司,开封贵龙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正龙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3
2022-07-27
(2022)黔0581民初3128号
劳动争议
董**
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黔西市人民法院
4
2022-07-27
(2022)黔0581民初3128号
劳动争议
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黔西市人民法院
5
2022-06-23
(2022)黔0581民初1701号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张**
蔡**
黔西市人民法院
6
2022-06-09
(2022)黔0581民初2009号
劳动争议
杨**
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黔西市人民法院
7
2022-05-30
(2022)黔0581民初1701号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张**
蔡**
黔西市人民法院
8
2022-04-25
(2022)黔0581民初140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靳**
黔西市人民法院
9
2022-02-18
(2021)黔0522民初40号
合同纠纷
贵州大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东银同诚能源有限公司
黔西县人民法院
10
2022-02-18
(2021)黔0522民初40号
合同纠纷
贵州大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东银同诚能源有限公司,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黔西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01
2022-06-24
(2022)黔0581执1583号之一
保险纠纷
杨**、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7-01
2022-06-24
(2022)黔0581执1634号之一
保险纠纷
邹**、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7-01
2022-06-21
(2022)黔0581执1582号之一
劳动争议
王**、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4-29
2022-04-12
(2022)黔0581执1158号之一
劳动争议
李**、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4-01
2022-03-10
(2022)黔0581执80号之一
劳动争议
冯**、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2-04-01
2022-03-10
(2022)黔0581执12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省黔西市黔能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2-04-01
2022-03-10
(2022)黔0581执135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马鞍山市世全截齿制造有限公司、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2-04-01
2022-03-10
(2022)黔0581执21号之一
劳动争议
余**、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2-04-01
2022-03-10
(2022)黔0581执81号之一
劳动争议
刘**、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2-04-01
2022-03-10
(2022)黔0581执2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迈尔矿山设备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市市监处罚[2024]76号
2024年3月7日,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后勤负责人董俊到我局接受调查。经查,该公司由于食堂管理人员疏忽未及时更换已过期食品经营许可证。据董俊供述,该公司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期间仍向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就餐人数大约为105人,未向员工收取就餐费。因该公司免费为员工提供餐食,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1月9日,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3月7日,询问该公司后勤负责人董俊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3页、委托书1份1页、《证据提取单》1份5页,一是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二是证明该公司委托后勤负责人董俊配合处理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一案的事实。 证据三:董俊提供的《隐患整改方案》复印件1份12页、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1页,一是证明贵州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主动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二是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四:董俊提供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唐仁森《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董俊《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该公司经营主体资格及法人、被委托人居民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均依法予以确认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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