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成琪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路龙 | 注册资本:106.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4MA49029W7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汉川市汈东街道办事处施山塔村3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138号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汉川市汈东街道办事处施山塔村38号从事炒货、坚果制品、膨化食品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特殊食品零售。
1、被抽检不合格的“成琪珍葵”(原味瓜子)为当事人2025年10月26日生产的,采取订单定制生产,共生产了10箱。2025年10月28日,当事人将该批次“成琪珍葵”(原味瓜子)全部销售给了钟祥市新佰惠购物广场,销售价格为110元每箱,销售总计金额为1100元。2026年1月4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给钟祥市新佰惠购物广场的“成琪珍葵”(原味瓜子)(生产日期2025年10月26日)进行了抽检。2026年1月28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J202630017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2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于2026年2月9日向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抽检过程异议,2026年2月10日,收到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因异议申请提出时间已超过规定时间(2026年1月4日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不予受理。
再查,当事人生产的“成琪珍葵”(原味瓜子)在钟祥市流通环节被抽检发现过氧化值超标。但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同批次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并指证抽检样品存在真空包装漏气现象。当事人正常销售的真空包装实物袋内均放置专用脱氧干燥剂,包装紧贴原料,外观呈方型;而现场抽检照片中的样品包装松散,有明显胀气现象,袋内有空气,脱离了真空状态。
2、被抽检不合格的多味瓜子为当事人2025年11月9日生产的,采取订单定制生产,共生产了5箱。2025年11月11日,当事人将该批次多味瓜子全部销售给了七里河区雪松副食批发部,销售价格为130元每箱,销售总计金额为650元。2026年1月6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给七里河区雪松副食批发部的多味瓜子(生产日期2025年11月9日)进行了抽检。2026年2月2日,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LZ2026S0028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安赛蜜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2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于2026年2月9日向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2026年3月13日,收到复检结果通知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复检结果予以认可。
据当事人陈述:造成多味瓜子安赛蜜超标的原因是添加剂操作管控存在漏洞,人工称量失误且无复核环节,导致安赛蜜添加量超标。
另查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于2026年2月6日分别在“钟祥市新佰惠购物广场”、“七里河区雪松副食批发部”发布《“成琪珍葵”(原味瓜子)召回公告》和《多味瓜子召回公告》进行产品召回,于2026年2月9日在“中华工商时报”刊登上述两批次瓜子的《召回公告》,其中“钟祥市新佰惠购物广场”的“成琪珍葵”(原味瓜子)已全部销售完毕,“七里河区雪松副食批发部”召回了2箱多味瓜子,已全部封存于当事人不合格品专用仓库,已经销毁处理。
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多味瓜子共计销售5箱,召回2箱,货值金额650元,违法所得39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成琪珍葵”(原味瓜子)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以及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90元;2、罚款15000元。
综上,我们决定对当事人上诉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390元;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