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达仁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淑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1MA17GHQ397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蛟河市河北街道水映花城12号楼11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价罚字〔2023〕15号
经查,2023年5月19日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蛟河市达仁大药房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单位保健食品专柜存在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5月26日前整改。2023年5月29日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蛟河市达仁大药房再次进行检查。当事人单位保健食品专柜仍存在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上述问题未整改。
经调查了解,该店主要经营:药品销售;食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销售。当事人称由于近期店里保健食品柜台重新换了,由于重新装修事情比较多,而且顾客也多,太忙了没来得及明码标价。执法人员调取了2023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29日的销售记录,销售3盒钙铁锌口服液,售价105元/盒 ;1瓶维生素C,售价238元/瓶;3瓶力克,售价5元/瓶。当事人能够提供所涉及保健食品的购进票据,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违法所得共计568元。
2023年5月19日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蛟河市达仁大药房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单位保健食品专柜存在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5月26日前整改。2023年5月29日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蛟河市达仁大药房再次进行检查。当事人单位保健食品专柜仍存在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023年6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蛟市市监价罚告字〔2023〕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期限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568元;
二、罚款2000元。
2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