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嘉士发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双喜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77297789415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乐洲村委8队原石埠乳业有限公司第三奶牛基地厂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西市监处罚〔2026〕329号
1.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具备生产经营饮用天然矿泉水产品资质;
2.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红旗心牌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25-09-15、 规格型号:550ml/瓶),经抽样检验,界限指标-偏硅酸项目不符合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当事人与******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矿泉水委托加工合同》,受该公司委托,于2025年9月15日生产红旗心牌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25-09-15、规格型号:550ml/瓶),共计142件(每件24瓶),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所得为***元。
1.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994元(大写:玖佰玖拾肆元整);
上述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15994元(壹万伍仟玖佰玖拾肆元整),全额上缴国库。
15000.00元
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3
2
桂南西市监处罚〔2025〕310号
当事人作为实际生产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当事人与广西映亨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自2024年5月25日至2025年5月24日,广西映亨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加工生产“欢悦心泉”饮用天然矿泉水,加工生产价格(销售价)为1.5元/桶。2025年3月2日,当事人生产偏硅酸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欢悦心泉”饮用天然矿泉水(18L/桶)共62桶,其中,50桶于2025年3月4日销售给广西映亨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单价1.5元/桶,违法所得为75.00元;该批次产品留样6桶、用于出厂检验6桶。2025年4月4日,当事人向委托生产方广西映亨食品有限公司发出召回通知,对所售批次饮用天然矿泉水(20250302批次)进行召回,但因广西映亨食品有限公司已销售完,未能召回产品。
2025年4月3日,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排查发现原因为机器故障。4月7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报告不合格原因和整改情况。该公司有两套水处理系统,一套矿泉水处理系统、一套纯净水处理系统,分别连接矿泉水成品水箱、纯净水成品水箱,两条生产线共用一套灌装设备。经排查发现,由于纯净水成品水箱出水管上的电磁阀故障、无法关闭出水口,生产矿泉水时,纯净水成品水箱的纯净水同时流向灌装机,导致生产出的矿泉水偏硅酸不符合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
2.罚款人民币12000.00元。
上述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2075.00元(大写:壹万贰仟零柒拾伍元整),全额上缴国库。
12000.00元
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