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睢宁润生医药零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邱梅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20324MA7H0C390K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徐州市睢宁县睢城镇永昶路8号御澜湾30幢1单元1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睢市监处罚〔2025〕X00239号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25日成立,是从事药品零售的个人独资企业,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根据医保销售系统显示,追溯码为:81502550006503476415的强力枇杷露第一次销售时间为2024/11/14,销售机构名称为:睢宁晟弘医药零售有限公司,第二次销售时间为:2024/12/22,销售机构名称为:睢宁润生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共销售1盒,销售价格为32元/盒;追溯码为84587350003992015746的参芝安神口服液第一次销售时间为2024/12/27,销售机构名称为:睢宁晟弘医药零售有限公司,第二次销售时间为:2025/2/1,销售机构名称为:睢宁润生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共销售1盒,销售价格为58元/盒。据当事人供述,睢宁晟弘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和睢宁润生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均为李梅,日常管理均由李梅负责。因药店管理模式相同,两个药店所用药品进货渠道完全相同,各大药企的业务员也为同一人,当事人无主观故意将两个药店的药品随意调拨,之所以出现上述两款药品在两店分别销售,为业务员调货导致,当事人提供睢宁润生医药零售有限公司从江苏广度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参芝安神口服液及从国药控股徐州有限公司购进强力枇杷露的相关票据,因与医保销售系统显示不符,执法人员不予采信。因睢宁晟弘医药零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药品零售,其不具备批发资质,当事人从睢宁晟弘医药零售有限公司购进药品,未查验睢宁晟弘医药零售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资质,也不能提供采购票据。上述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为96元,违法所得96元,当事人已将上述违法所得退回医保账户。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当事人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综上所述,决定责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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