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万马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瑞杰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132934891767X2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经济开发区兴福街3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1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临沭县万马物流有限公司
唐河县人民法院
2
2023-08-22
(2023)豫1328民初456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临沭县万马物流有限公司
唐河县人民法院
3
2023-07-13
(2023)豫1328民初456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临沭县万马物流有限公司
唐河县人民法院
4
2023-03-29
(2023)京0112民初251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临沭县万马物流有限公司,伏**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5
2022-11-23
(2022)苏0623民初502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孙**
临沭县万马物流有限公司,王**,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如东县人民法院
6
2022-05-11
(2022)苏1324民初251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钱**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临沭县万马物流有限公司,吴**
泗洪县人民法院
7
2021-04-3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临沭县万马物流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张*,王**
莒南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8-13
(2023)京0112民初251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伏**,临沭县万马物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30
2022-06-21
(2022)鲁1391民初912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临沂晶华包装有限公司、班**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161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5-12
2020-07-14
(2020)鲁0303民初177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临沭县万马物流有限公司与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4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路政罚﹝2026﹞09299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3月18日12时43分,三门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316(三江线)花桥方向K12+500检查时发现临沭县万马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临沭县万马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壹拾叁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三门县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壹拾叁元整。
2313.00元
三门县交通运输局
2026-03-19
2
东海交路执﹝2025﹞778号
2025年09月01日12时24分,当事人临沭县万马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鲁Q635GF(黄)牵引鲁QL6L4挂(黄)运输货物途经S268动态检测点 K2+750处,因违法超限运输被动态称重系统抓拍,该车为6轴载货汽车,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49吨,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65.65吨,超限质量:16.65吨,超限率:33.98%。经调查核实,该车车辆所有人为:临沭县万马物流有限公司。临沭县万马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
罚款捌仟元
8000.00元
东海县交通运输局
2025-10-24
3
东海交路执﹝2025﹞820号
2025年09月15日09时20分,当事人临沭县万马物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纪来成驾驶车辆鲁Q637EU/鲁Q9MC4挂(黄)从山东省济南市运输大理石到江苏省昆山市,运费6000元,在204国道四营村附近,因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被我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查获。
罚款伍仟元
5000.00元
东海县交通运输局
2025-09-15
4
嘉运政罚〔2025〕06J70
2025年4月2日16时30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谢周伟、徐志坚在G60沪昆高速公路嘉兴东收费站通过监控视频发现鲁Q538FZ重型半挂牵引车有违法嫌疑。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王合心驾驶鲁Q538FZ/鲁QR84S超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山东济南装运百货至浙江嘉兴。牵引车鲁Q538FZ(黄牌)行驶证登记车主为临沭县万马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挂车无车辆行驶号牌,挂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为鲁QR84S超,有效期至2025年5月18日,限定在《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规定的范围内行驶;驾驶员无法提供挂车鲁QR84S超《机动车行驶证》和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证,且无法办理。涉嫌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其行为涉嫌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4-02
5
371395202500018
临沭县万马物流有限公司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已作出处罚决定。
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31
6
J371324202500250
2025年03月03日16时19分,兰陵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206国道神山段对张道福驾驶的鲁Q660UE(黄色)苏N2837超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文明****、盛滨****向张道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张道福不申请回避,现场调查发现苏N2837超,张道福出示的该车辆临时牌照仅用于运输不可解体货物,本次运输车辆满载百货,是普通货物,现场无法提供其它有效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兰陵县交通运输局
2025-03-03
7
371702202500582
2025年02月15日 17时10分左右,菏泽市牡丹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327国道沙土镇花源商城东50米处,对鲁Q923UJ(黄色)/鲁QS4M6挂(黄色)运输车辆进行道路检查,执法人员李继明、白学志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崔新波“执法人员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崔新波表述不需要申请回避。在检查中发现:该车辆驾驶员是崔新波,本次运输的货物有三种,三盐基硫酸铅(伊川县德润昇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三盐基硫酸铅检测报告显示)、二盐和黄丹(伊川县德润昇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回执单显示),其中三盐基硫酸铅9000KG,二盐9000KG,黄丹17000KG,货物外包装为吨包包装,共35吨包,每个吨包重1000KG,共重35000KG,从河南洛阳运输到山东省临沂市,本次运费是4200元(未收取),驾驶员当场出示的《道路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经执法人员初步查询:三盐基硫酸铅为9类危险货物,UN编号为3077,崔新波在现场时执法人员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拟对该车辆采取证据登记保存,并依法告知了崔新波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受委托人出示的临沭县万马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显示核定的经营范围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大型物件运输,没有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经调查认定:当事人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主要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
罚款叁万元整
30000.00元
菏泽市牡丹区交通运输局
2025-02-18
8
370812202400256
徐玉国驾驶的鲁Q717EQ(黄)、鲁Q7UW5挂(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货车,实际车货总质量54.020吨,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该类型车货总质量49吨,车货总质量超限5.020吨,超限率为10.24%。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到就近卸货场卸载并到兖州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
徐玉国驾驶的鲁Q717EQ(黄)、鲁Q7UW5挂(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拟给予罚款750元行政处罚。
1400.00元
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4-12-10
9
案号:370117202400398
临沭县万马物流有限公司“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给予临沭县万马物流有限公司罚款柒佰伍拾元整(750元)的行政处罚
750.00元
济南市钢城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2024-12-04
10
灌云交路执﹝2024﹞78号
临沭县万马物流有限公司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案
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灌云县交通运输局
2024-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