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源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兵儒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5MA2Y99DM8T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厦门市海沧区坪埕中路19号101单元之三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06
(2023)闽0206民撤3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陈**,黄**
厦门信源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杜**,方**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
2023-03-08
(2023)闽0206民初162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陈**,黄**
方**,李**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3
2023-02-09
(2023)闽0206民初162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黄**,陈**
方**,陈**,厦门信源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杜**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4
2023-02-08
(2023)闽0206民初162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陈**,黄**
李**,方**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5
2021-12-27
(2021)闽0582民初125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联众化工有限公司
厦门信源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晋江市人民法院
6
2021-12-27
(2021)闽0206民初5682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方**
厦门信源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杜**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7
2020-12-09
(2020)闽0582民初156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联众化工有限公司
厦门信源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晋江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3-28
(2021)闽0206民初5682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德明、方添元
杜**,厦门信源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
2022-01-16
(2021)闽0582民初125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联众化工有限公司
厦门信源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晋江市人民法院
3
2021-10-10
(2021)闽0206民初5682号
民间借贷纠纷
方添元、李德明
杜**,厦门信源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4
2021-10-10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联众化工有限公司
厦门信源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晋江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06
2021-12-01
(2021)闽0205执2357号之一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陈**、厦门信源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1-06
2021-12-01
(2021)闽0205执2356号之一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李**、厦门信源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1-06
2021-12-01
(2021)闽0205执2358号之一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童**、厦门信源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3-12
2020-12-16
(2020)闽0582民初156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联众化工有限公司与厦门信源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3-04
2019-08-02
(2019)闽0205执312号之一
劳动争议
张**、厦门信源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10-30
2019-10-17
(2019)闽0205执1160号之一
劳动争议
涂**、厦门信源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10-09
2019-09-10
(2019)闽0205执恢130号
劳动争议
张**、厦门信源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9-07-10
2018-11-14
(2018)闽0205执1563号
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海沧区大队、厦门信源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海市监处罚〔2025〕5153号
当事人系通过商事登记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电话等联络方式均无法取得联系,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监管,且停止经营活动已满六个月的商事主体。经公告催告后仍未办理相应的变更或注销手续,也为依法申请办理经营异常名录移出手续。当事人的行为严重破坏商事主体准入监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吊销当事人企业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作出如下处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0.00元
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8-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