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天泊丽景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4MA1BGYMB95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宁安市渤海镇瀑布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安市监处罚[2024]90号
经查实,当事人未执行从业人员晨检记录,采购食品、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未在食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本次监督检查。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屏幕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规定。本案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计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计6页,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及相关违法事实;
3.《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4〕5号复印件1份1页,证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晨检制度、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在食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违法行为的事实;
4.《食品经营(餐饮)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编号2024-3-000005复印件1份页,证明我局于2024年1月9日向当事人下达《食品经营(餐饮)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事实。
罚款3.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5000.00元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