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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草原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祎财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325235799367635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贵市监案字〔2022〕94号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8)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依法公示2020年至2021年度企业年报信息,且其中4户税务登记已注销、3户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属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在我局发布《拟吊销营业执照公告》情况下,既不履行年报、纳税义务,又不向登记机关说明情况,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属“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行为。 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元
海南州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7-0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