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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源泽堂药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顾梅注册资本:4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6MACK2DHA3W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海边街道乌撒大道金岭蓝湾欣园1号楼商铺1-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罚[2024]87号
当事人自2023年6月开始在威宁县金钟镇金钟社区威水路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活动。2024年1月3日,威宁县源泽堂药业有限公司分别以16.25元/盒的价格从贵州康华医药有限公司购进2盒丁桂儿脐贴(生产商: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306204A,生产日期:20230614,有效期至202505)和4.68元/支的价格购进5支丁酸氢化可的松乳膏(生产商:湖北恒安芙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30823,生产日期:20230815,有效期至202507)在威宁县金钟镇金钟社区“威宁县源泽堂药业有限公司”进行销售,经核对该药品的随货同行单、计算机系统销售记录、现场数量发现至案发时丁桂儿脐贴已销售1盒,剩余1盒,销售价格18元/盒;丁酸氢化可的松乳膏已销售1支,剩余4支,销售价格13元/支。该案货值金额为:(2盒×18元/盒)+(5支×13元/支)=101元,违法所得为:(18元-16.25元×1盒)+(13元-4.68元×1支)=10.07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药架上摆放有未明码标价销售药品的事实。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4页(第一次),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未明码标价及销售价格的事实。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3页(第二次),证明当事人在销售涉案药品时未明码标价及已售药品销售价格的事实。证据四、现场拍摄图片12张,证明现场查获涉案药品未明码标价及药品标签信息的事实。证据五、《随货同行单》、供货方资质、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 ,证明当事人合法取得该药品并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主体资格及许可的事实。证据七、当事人健康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健康的事实。证据八、现场拍摄的当事人计算机系统图片4张,证明当事人采购涉案药品进销数量及已售药品销售价格的事实。证据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两名执法人员),证明办理该案人员具有执法办案资格事实。
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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