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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江新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莫佳欣注册资本:6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2267968218743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环江县桥东路新华书店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10-24
2016-08-25
(2016)桂01民初36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环江新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河环市监处罚〔2025〕116号
当事人2007年1月10日取得营业执照,依法登记成立,核准登记的名称环江新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67968218743;法定代表人莫佳欣;登记的经营场所环江县桥东路背后华书店门面;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鲜肉零售;农副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日用家电零售;家用电器销售;玩具销售;文具用品零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日用品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酒类经营等。2024年1月22日,当事人变更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其中法定代表人由朱世金变更为莫佳欣;股东由朱世金、黄毅和莫建垒变更为莫佳欣和莫建垒。 当事人从事瓶装酒零售经营期间,经营场所内在售上述涉案白酒1瓶【产品外包装正面和反面中上部横排均标注有“中国驰名商标”,中部竖排均标注有“國窖?”和横排均标注有“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下部横排均标注有“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外包装顶部标注有“生产日期:20100309,批号1003091021”;产品外包装侧面有防伪标识,标注有“国窖1573、00026 57700 66356 08346”;底部标注有“该包装已申请国家外观专利 专利号:00341122.2”】,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工作人员现场通过防伪核对、外观核对等手段进行鉴定,出具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LZLJD鉴字(2025)第9043017号),鉴定证明书记录有“鉴定手段:(1)防伪核对;(2)外观核对。鉴定项目:(1)防伪标识;(2)酒盒。鉴定结论:礼盒防伪标签、礼盒荧光防伪点等与公司生产工艺不符;通过外观鉴定,该送鉴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系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之产品。”等内容,认定涉案白酒为侵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调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的国窖1573浓香型白酒为当事人上一届公司股东转下来的货,均未售出;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白酒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证明、商标授权文件等合法来源凭证,亦未指明商品提供者。目前经营场所内无与涉案白酒相同批次的国窖1573浓香型白酒库存与销售。涉案白酒标签标价为1489元/瓶,即违法经营额为1489元。 另外查明,“国窖”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商标图样“国窖”,商标注册证 第1719161号,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2年2月20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成立日期1995年5月3日,目前经营状态正常。
1.没收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国窖1573浓香型白酒1瓶(编号:00026 57700 66356 08346); 2.罚款人民币1489.00元。
1489.00元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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