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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永联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业平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俊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5MA48ATQ6X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潜江市后湖管理区后湖大道8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5〕387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处方药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当事人在明知陈伟为另外-家单位员工的情况下,仍聘任其担任执业药师,致使当事人药店内长期无执业药师在岗执业,无法对处方药销售进行有效审核,无法有效履行执业药师职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的规定,属未按规定聘用人员的行为。 同时,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处方药品时应按规定凭处方销售,以确保消费者的用药安全。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未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因陈伟已于案发前注销执业药师注册,不再担任当事人的执业药师,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两项合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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