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绍兴星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小秋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1MA288A2M1Y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江墅村8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15
(2026)浙0603民初8339号
修理合同纠纷
绍兴星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周**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
2026-01-19
(2025)浙0603民初1684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绍兴星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3
2025-12-22
(2025)浙0603民初13835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绍兴星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4
2025-12-01
(2025)浙0603民初1341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绍兴星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5
2025-10-15
(2025)浙0603民初13835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绍兴星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6
2025-06-18
(2025)浙0603民初5398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绍兴星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7
2025-05-19
(2025)浙06民终1978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绍兴星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5-04-17
(2025)浙0603民初5014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绍兴星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9
2025-04-14
(2025)浙0603民初5398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绍兴星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10
2025-01-09
(2024)浙0603民初14336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绍兴星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10
2022-03-16
(2022)浙06民终708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绍兴星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3-27
2022-01-04
(2021)浙0602民初8161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绍兴星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5056.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8-04
2020-07-20
(2020)浙0603民初6589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绍兴星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84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4-06
2020-01-21
(2019)浙0603民初1336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绍兴星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727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柯市监处罚﹝2025﹞715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给消费者维修更换的发电机、点火线圈,右前下直臂、左前下直臂各1件,当事人销售的配件标示“原厂配套”却无法提供依据材料。<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的配件标示“原厂配套”却无法提供依据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九项之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除责令改正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3148.1元;三、罚款人民币3148.1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296.2元(陆仟贰佰玖拾陆元贰角)。<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的配件标示“原厂配套”却无法提供依据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九项之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除责令改正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3148.1元;三、罚款人民币3148.1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296.2元(陆仟贰佰玖拾陆元贰角)。
3148.10元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