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汉川市意霞副食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红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4MA7KR2YL9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汉川市西江乡北河村1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74号
经查明,当事人抽检不合格产品名称为鹏顺银光炮(烟花爆竹),生产单位:万载县鹏顺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规格型号:C级单封药量0.06g,生产日期:2024年9月,标注执行标准/技术文件:GB10631-2013、GB31368-2015、GB24426-2015。抽检数量:5封,备样数量:5封;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部件不符合GB10631-2012《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该产品是当事人通过销售人员上面推销的方式购进的,一共购进20封,购进价格13元/封,一共销售了7封,销售价格15元/封。有5封抽样检查,5封留店备样,库存3封。以上备样及库存的鹏顺银光炮(合计8封)已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在采购上述产品时,当事人未索取销售人员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及采购票据,因此,上述产品具体采购情况无法查清。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我局认定当事人货值金额共计300元,违法所得24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质量不合格烟花爆竹鹏顺银光炮8封; 2、没收违法所得24元; 3、罚款600元。 罚没合计624元。
6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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