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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市姜焱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姜磊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83MA1CP4W27P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尚志镇一曼路珠河小区8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尚志市监处罚〔2025〕173号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日从黑龙江省桂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0盒修固医生氨糖软骨素加钙片,随车附赠1盒,共计11盒。购进价格18.31元/盒,根据批准文号和标签标识证实,该产品为保健食品。当事人当日将该批次11盒修固医生氨糖软骨素加钙片摆放到保健食品销售柜台待售。 经查,2025年6月左右黑龙江省桂成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货时现场给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姜磊一张宣传海报,宣传海报上标示有“修固牌氨糖软骨素加钙片,修复软骨、强健关节、消除炎症、缓解疼痛”字样,并表示该宣传海报作用为宣传修固医生氨糖软骨素加钙片的功效,姜磊收到该宣传海报后因为当时比较忙并未仔细查看内容,业务员便直接将宣传海报贴在了当事人保健食品销售柜台北侧墙壁上。通过调取当事人计算机销售系统证实,在张贴该宣传海报后,该款修固医生氨糖软骨素加钙片未售出。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经营资质、随货同行单、发票等购进手续和凭证。 经核证,据当事人陈述因为每次来的业务员不一定是同一个人,当事人并不认识张贴海报的业务员,也没有这名业务员的联系方式,故不能说明该宣传海报的来源和制作费用。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并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及时改正,当事人的行为极易引起消费者误导,但张贴宣传海报后产品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适用规则,当事人行为符合《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广告监管)》序号4:减轻处罚适用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行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很短并及时改正,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当事人行为适用减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处理。
3000.00元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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