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0307719669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1151号综合楼80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3
(2026)浙0702民初4345号
修理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丽水市南明湖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
2026-03-18
(2026)浙0702民初8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永康市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3
2026-01-26
(2026)浙0702民初8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永康市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4
2025-12-10
(2025)浙0702民初14874号
修理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永康市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5
2025-12-10
(2025)浙0703民初844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6
2025-11-13
(2025)浙0782民初31490号
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义乌青口分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7
2025-11-12
(2025)浙0702民初1250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华仙智慧酒店(浙江)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8
2025-10-17
(2025)浙0702民初1250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华仙智慧酒店(浙江)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9
2025-10-14
(2025)浙0782民初31490号
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义乌青口分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10
2025-10-09
(2025)浙0703民初542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9-01
2023-07-20
(2023)浙0702执81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江山绿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9-01
2023-07-20
(2023)浙0702执68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江山绿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3-06-22
2023-05-16
(2023)浙0702民初1802号
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9732.00元
民事案件
4
2023-04-11
2021-09-27
(2021)浙08民终96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柴**、衢州市城投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3-03-02
2022-11-11
(2022)浙0702民初698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江山绿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5128.96元
民事案件
6
2022-07-13
2021-07-19
(2021)浙0803民初73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柴**、原告张**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9909.75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6〕96号
当事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于2025年8月24日与浙江某某公司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26年8月23日,平均每台维保费用为2400元/年,每台电梯一年至少维保24次。2025年12月11日当事人维保员对设备代码:3**********,登记证编号:梯11浙HD******(25)的电梯进行维保时,仅在小区外进行手机线上签到,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要求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2026年1月9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本局城南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获违法所得100元(2400元÷24次=100元)。
当事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属未按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0
2
龙市监处罚〔2026〕11号
2025年10月24日,当事人的维保人员在对该酒店2号客梯进行维保时,未开展第30项底坑环境、第31项底坑停止装置项目维保。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60000元整,上缴国库。
60000.00元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2
3
兰市监处罚﹝2025﹞163号
主要违法事实:维保人员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保<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处罚款70000元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处罚款70000元整。
70000.00元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9
4
永市监处罚﹝2025﹞279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2月17日,当事人的维保工人在对上述电梯进行年度维护保养时,未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关于年度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的规定开展年度维护保养工作,未对限速器进行每2年一次的动作速度校验、未对轿厢称重装置进行调整,至案发日止没有消除上述安全隐患。<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处以罚款8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罚没合计8114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处以罚款8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罚没合计8114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81000.00元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3
5
金东市监处罚﹝2025﹞99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2月7日,被处罚人在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喜和路292号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730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73000元,上缴国库。。
73000.00元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1
6
龙市监处罚﹝2025﹞13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4月15日,当事人与某公司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由当事人负责某小区28台电梯的维保工作,涉案3台电梯每台单次的维保费用是137.5元/台。2025年1月16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在对该小区8幢1单元东、8幢2单元东和8幢2单元西3台电梯进行维保时,未实际进行维保操作,仅通过其手机上保存的电梯二维码登录维保系统,填写了维保记录。以当事人单台单次电梯维保费用计,违法所得为412.5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维保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检查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12.5元,罚款40000元,罚没款合计40412.5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维保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检查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12.5元,罚款40000元,罚没款合计40412.5元,上缴国库。
40000.00元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5
7
丽莲市监处罚﹝2024﹞459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9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到莲都区世茂璀璨岚园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世茂璀璨岚园26幢西侧的电梯存在油杯缺油、维保工在作业期间未设置防护栏、未对轿厢内的五方通话进行测试等问题<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1.罚款10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91.5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罚款10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91.5元。
10500.00元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8
金东市监处罚﹝2024﹞546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9月25日和2024年10月15日,被处罚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在金华市金东区金瓯路维保电梯时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保。<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88元;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88元;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9
9
金东市监处罚﹝2024﹞19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的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为金华市某某有限公司的3台电梯的维保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款 之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75元;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20375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款 之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75元;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20375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3
10
永市监处罚﹝2024﹞367号
主要违法事实:自2023年4月12日起当事人在对12台电梯(F8N3H030-F8N3H041)进行的半月维保过程中,存在多次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中半月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维保。<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0元,上缴国库。
80000.00元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