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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陆定平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陆定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2MA4CT4UF8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东城街道腾龙社区腾龙大道44号(标准地址)(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4〕244号
当事人购进上述8种药品,未按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七十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和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之规定。 当事人诊所药品柜上待售的头孢氨苄颗粒、注射用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等8种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仍然在其诊所内药品柜上待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头孢氨苄颗粒7盒、“阿西诺”牌注射用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14支、“山海丹”牌伊痛舒注射液4支、联磺甲氧苄啶片2袋、注射用阿奇霉素1支、“人福”牌卡马西平片1瓶(100片)、呋喃妥因肠溶片31片、氢氯噻嗪片53片; 2、处罚款10000.00元。 综上,当事人的两种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头孢氨苄颗粒7盒、“阿西诺”牌注射用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14支、“山海丹”牌伊痛舒注射液4支、联磺甲氧苄啶片2袋、注射用阿奇霉素1支、“人福”牌卡马西平片1瓶(100片)、呋喃妥因肠溶片31片、氢氯噻嗪片53片; 3、处罚款10000.00元。
100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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