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安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世宇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21MA0NA63T51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和平巷路北(原信用社第一分社)大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阿市监处罚〔2025〕21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24日在沈阳永隆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购进规格型号为德安邦808的安全帽,购进数量6顶,进货价10元/顶,总货款60元。该产品以20元/顶的价格销售2顶,无销售记录,剩余 4 顶产品,分别为抽检样品2顶,备检样品2顶。执法人员抽样时当场支付抽检样品费用 40 元。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单位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销售发货单、产品合格证及厂家提供的检验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的规定。认定货值金额为120元(6顶×20元),违法所得为40元(4顶×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0.00元
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