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青莲泰溪慈医堂医疗药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端竹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1MAALY74W6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明珠大道与田园中路交汇处万科花溪大都会第S13楼商业1层8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花卫医罚〔2026〕002号
贵阳市青莲泰溪慈医堂医疗药品有限公司开办的花溪青莲慈医堂中医诊所未备案取得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2024年11月16日至2026年2月8日通过微信微店开具处方后销售2499元的“护肝解酒方”;属于超出备案范围擅自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行为。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肆佰玖拾玖元整(¥2499.00),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贵阳市花溪区卫生健康局
2026-04-21
2
筑花市监处罚﹝2026﹞74号
经查,2021年9月13日,贵阳市青莲泰溪慈医堂医疗药品有限公司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中医诊所服务、食用农产品零售、食品互联网销售等。2022年5月30日,当事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2023年5月23日,当事人变更诊所备案凭证,诊疗科目为中医科、服务方式为门诊服务。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2024年11月7日,当事人与杭州云草医药有限公司签订《药品购销服务协议》及《药事延伸服务协议》等,委托该公司提供中药饮片和/或相关的代煎、代配、邮寄等药事延伸服务。同日,当事人在本公司微店“青莲大慈医堂养生馆”上架销售涉案“古方护肝解酒方”。当事人表示该“古方护肝解酒方”的销售流程为:通过线上问诊,了解病人基本身体情况,看舌苔,了解饮食、二便,有无其他病史以及治疗经过等,确定系饮酒所需,由本公司执业医师罗江浒开具处方,交由杭州云草医药有限公司代为加工丸剂。杭州云草医药有限公司将丸剂寄回后,本公司再将丸剂等和处方一起寄送给病人。下单界面已注明“一人一方,需要前请先与客服咨询后再下单”。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信息,举报人于2026年1月12日向当事人微店客服咨询涉案“古方护肝解酒方”的用法及功效,双方达成购买合意后,客服再询问举报人姓名、性别、年龄、饮食、病史,要求提供舌苔照片,并强调补充上述资料后方可发货。沟通过程中举报人未委托当事人加工制作丸剂。同时,举报人于2026年1月12日咨询购买,当事人同日发货,收到的“古方护肝解酒丸”加工日期为2025年12月19日,早于举报人问诊下单日期。快递邮包中也没有处方。该过程显然与当事人自述的销售流程不符,也与“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医师处方,并受患者委托,对中药进行配制成中药丸后,再提供给患者使用”的流程不符。经查,自2024年11月7日至2026年2月4日,当事人共向38人次销售“古方护肝解酒方”165单,销售金额共计7605元,包含线上销售30人次、138单,销售金额共计6683元;线下销售8人次、27单,销售金额共计922元。其中,当事人向29人次销售的104单“古方护肝解酒方”制作日期早于问诊下单日期,销售金额共计4831元。其中包含线上销售22人次、87单,销售金额4184元;线下销售7人次、17单,销售金额647元。 经查,当事人向上述38人次销售涉案“古方护肝解酒丸”前均由本公司执业医师罗江浒开具处方。上述处方主要是“葛花15克、豆蔻15克(后下)、荜澄茄10克、干姜12克、沉香5克(后下)、茯苓50克、猪苓30克、建曲10克、枳实15克、炒甘草15克、枳椇子20克、青皮20克、砂仁15克(后下)、生木香15克、肉豆蔻10克、陈皮30克、姜半夏18克、生泽泻30克、人参片10克、广藿香20克、乌梅30克、紫苏叶15克、麸炒白术30克”,不同之处是:5张处方无“青皮20克”、14张处方中的“姜半夏”为15克。各处方均标注“以上方为水丸,酒后缓服”,部分标注“可于饮酒时服用适量葛花茶饮”。当事人委托杭州云草医药有限公司根据处方加工制作丸剂,将丸剂搭配中药饮片葛花、小米,组合成涉案产品“古方护肝解酒方”。 经核查涉案“古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销售中药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本着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销售的“古方护肝解酒丸”并未对人体造成危害,故不予责令关闭,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肆仟捌佰叁拾壹元整(¥4831.00); 2.处罚款壹万伍仟壹佰陆拾玖元整(¥15169.00)。 合计罚没贰万元整(¥20000.00)
15169.00元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