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留县马十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海波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24MA7777AW9M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城镇健康路以南、和平一路以东天弘上都小区一期商业B座201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巩市监处罚(2023)47号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蜂蜜贝母
1、没收违法所得1360.00元;2、罚款5000.00元;3、没收扣押的物品
5000.00元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4
2
伊巩市监食行罚〔2023〕47号
2023年5月8日,我局接到消费者张春立的投诉,称其于2023年4月29日通过快手平台在马十九企业店购买了一单蜂蜜贝母,消费188元,收到货后发现购买的蜂蜜贝母外包装无任何标签且添加了中药贝母,贝母属于药材不可以添加到食品中,属于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要求市监部门对该店进行调查处理并赔偿其损失。我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巩留县马十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开展调查,经现场检查和询问负责人马海波,承认该消费者投诉内容情况属实,在现场发现用于直播的设施设备、货架上发现贝母280g,无标签蜂蜜1罐,并在负责人马海波手机中发现其经营的网店中有贝母、蜂蜜、蜂蜜贝母等产品。巩留县马十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蜂蜜贝母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法对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对负责人马海波进行了询问,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调查认定的事实:巩留县马十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蜂蜜贝母情况属实。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60.00元;2、罚款5000.00元,罚没合计6360.00元;3、没收扣押的物品(详见物品清单)。
5000.00元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