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金梦纺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国州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1062011004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许村镇景许路26号1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09号
经查实,当事人海宁市金梦纺织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许村镇景许路26号,海宁市金梦纺织有限公司厂区内建设7处建筑物(构筑物),分别为①2015年3月建设,并于2015年6月建成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门卫室,面积为96.28平方米,②2021年2月建设并于2021年10月建成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厂区1#车间(第五层),面积为1064.49平方米,③2021年2月建设,并于2021年10月建成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厂区2#车间(第四层),面积为808.24平方米,④2015年3月建设,并于2015年9月建成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厂区3#车间,面积为555.68平方米,⑤2015年7月建设,并于2015年9月建成的钢筋混凝土连廊2,面积为22.06平方米,⑥2021年2月建设,并于2021年5月建成的钢框架结构连廊1,面积为88.24平方米,⑦2016年4月建设,并于2016年5月建成的钢结构棚,面积为222.83平方米。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上述7处建筑物(构筑物)均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①、②、③、④、⑤、⑥共6处建筑物(构筑物)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同意补办相关规划手续,⑦建筑物(构筑物)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的影响,无法补办相关规划手续。另查明,①、②、③、④、⑤、⑥共6处建筑物(构筑物)合计建筑面积为2634.99平方米,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壹佰贰拾捌万捌仟柒佰零捌元整(¥1288708);⑦建筑物(构筑物)建筑面积为222.83平方米,工程造价为人民币陆万叁仟伍佰肆拾玖元整(¥63549)。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惩处。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参照《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第69条“对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①--⑥建筑物(构筑物),处建设工程造价(1288708元)6.5%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万叁仟柒佰陆拾陆元整(¥83766),对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且能拆除)⑦棚建筑物(构筑物),处建设工程造价(63549元)5.1%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贰佰肆拾元整(¥3240)。综上,对当事人合计罚款人民币捌万柒仟零陆元整(¥87006)。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号:2310*********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海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①--⑥建筑物(构筑物),处建设工程造价(1288708元)6.5%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万叁仟柒佰陆拾陆元整(¥83766),对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且能拆除)⑦棚建筑物(构筑物),处建设工程造价(63549元)5.1%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贰佰肆拾元整(¥3240)。综上,对当事人合计罚款人民币捌万柒仟零陆元整(¥87006)。
87006.00元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