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米河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裘涛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03092815409T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川汇路2号7幢12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12
(2023)皖02民终24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米河食品有限公司
南陵县紫阳米业有限公司,林**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4-14
(2023)皖0223民初1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陵县紫阳来业有限公司
浙江米河食品有限公司,林**
南陵县人民法院
3
2021-06-28
(2021)浙0803民初25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焕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米河食品有限公司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4
2021-06-15
(2021)浙0803民诉前调13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米河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碟中碟食品有限公司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5
2021-05-11
(2020)浙0803民初37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米河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碟中谍食品有限公司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6
2021-04-20
(2021)浙0803民初25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焕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米河食品有限公司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05-23
(2020)浙0803民初37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米河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碟中谍食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
2021-02-07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米河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碟中谍食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08
2016-10-21
(2016)浙0802执3149号
浙江米河食品有限公司、浙江邵永丰成正食品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470000.00元
执行案件
2
2020-12-17
2020-11-25
(2020)赣0802民初4067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吉安市庐水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米河食品有限公司、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04
2020-11-10
(2020)浙0803民初33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米河食品有限公司与衢州冠发君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04
2020-11-04
(2020)浙0803民初32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米河食品有限公司与松阳县满堂红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衢江市监处罚﹝2025﹞153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5月22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将过期或临近过期的大米重新包装后进行销售。经查,涉案大米数量99袋,其中规格为20公斤/袋的大米有74袋,手工打印有生产日期“2024/04/25”,规格为25公斤/袋的大米有25袋,手工打印有生产日期“2024/03/05”。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无食品生产资质,将客户退货、仓库内临近过期或是滞销的大米,(有必要时)经“杀虫”等工序,再使用某品牌大米的包装袋进行加工包装,并自行手工打印了生产日期。2024年4月27日,当事人向某超市送货规格为20公斤/袋的涉案大米42袋,后因该批大米不像新米而被该超市退回。2024年6月5日,我局在调查衢州市衢江区XX贸易商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标的大米一案时,查明涉案大米系由当事人供货,且涉案大米经其标称生产商鉴别并非其生产或者许可生产的产品。经查,涉案大米系当事人于2023年从遂昌XX饮料厂的食品安全员叶某某处购入,具体的购入时间无法查明,购入数量为5包,购入价格20元/包,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后该批大米经抽样检验镉项目含量超标,且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改正,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当事人将客户退货、临近过期或是滞销的大米进行加工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大米99袋;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大米空包装袋96个及手工打印日期的工具1套;3、罚款14万元。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标的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万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米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不知道所销售的涉案大米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涉案大米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再对其进行处罚。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相关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大米99袋;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大米空包装袋96个及手工打印日期的工具1套;3、罚款15万元;4、警告。<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改正,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当事人将客户退货、临近过期或是滞销的大米进行加工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大米99袋;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大米空包装袋96个及手工打印日期的工具1套;3、罚款14万元。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标的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万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米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不知道所销售的涉案大米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涉案大米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再对其进行处罚。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相关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大米99袋;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大米空包装袋96个及手工打印日期的工具1套;3、罚款15万元;4、警告。
150000.00元
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