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文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荣忠 | 注册资本:4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2669792484F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北洪先路南侧(物流总部A栋2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0
(2024)沪7101民初2273号
运输合同纠纷
吉水县文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张**,费列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敬谊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2
2025-01-14
(2024)沪7101民初2273号
运输合同纠纷
吉水县文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费列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敬谊物流有限公司,张**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3
2021-04-06
(2021)闽0181民初134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安**
陶**,吉水县文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
福清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5-06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吴*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06
2021-11-25
(2021)赣08民终2178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陈**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6724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5-06
2021-04-23
(2021)赣1002民初237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梁**等与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0-29
2020-09-25
(2020)赣08执异28号
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吉水县文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华美欧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07-02
2020-01-07
(2020)赣0822财保5号
运输合同纠纷
湖南华美欧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吉水县文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148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11-27
2019-10-30
(2019)赣1002民初264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梁**与叶**、吉水县文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757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9-10-29
2019-08-29
(2019)赣1002民初404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梁**与叶**、吉水县文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8-26
2019-06-30
(2019)最高法民申3341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吉水县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8-26
2019-06-30
(2019)最高法民申3341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吉水县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6-18
2019-06-03
(2018)赣01民初82号之二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吉水县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5-30
2019-04-04
(2019)赣民终211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吉水县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水市监价处罚﹝2023﹞9号
当事人自2018年初在吉水县城南开设物流产业园、并逐渐招揽租户入驻(收取租金),因前期管理不规范(电费部分自付)和2023年3月份以来试行免租,当事人委托吴冬花自2018年初至2023年3月累计收取周小林、廖启文等12位租户电费72792.7元,在超过政府定价外加收租户电费合计22975.9元,用于吉水县城南物流产业园园区线路维护、房屋整修、人员工资等公共开支,即违法收取电费22975.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拟对你处以警告、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鉴于你主动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证据,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2年本)》第二编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予以从轻处罚:1、警告,2、责令你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3、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