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鑫惠航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长乐区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国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82MA323BTB5A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金港路399号鼎弘东湖湾B区1#,B18#楼一层、二层店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9
(2026)闽0105民初92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福州市鑫惠航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长乐区分公司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榕长市监金不罚﹝2026﹞1号
2026年2月13日,我局向福州市鑫惠航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长乐区分公司送达了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026﹞MJHY-D10058﹞,该检验报告结论显示,受检的生姜﹝购进日期:2026-1-31﹞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当日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库存的同批次被抽检不合格的生姜,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办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未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福州市鑫惠航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长乐区分公司于2026年1月31日从闽侯县南通郑培意蔬菜批发商行采购的生姜并放在该公司内进行销售。2026年2月2日,受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的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工作人员依法在位于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金港路399号鼎弘东湖湾B区1#,B18#楼一层、二层店面的福州市鑫惠航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长乐区分公司内对该公司所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6-1-31﹞进行抽样并检验,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该检验报告结论显示,受检的生姜﹝购进日期:2026-1-31﹞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13日将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生姜的《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库存的同批次被抽检不合格的生姜。当事人未申请复检。至案发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均已全部售空,该批次不合格生姜,共购进20斤,进货价每斤6元,已售空,销售价每斤6.58元,进货金额120元,货值金额131.6元,违法所得11.6元。。我局组织3位专家对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评估,专家一致认为:该涉案产品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但不属于“严重超出标准限量”。
免于处罚
-元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