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灏佳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小宝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MA37QAKG6Y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汪家圩乡光明小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25
(2022)粤1973民初1318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兰**
高安市灏然汽运有限公司,高安市灏佳物流有限公司,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
2021-03-01
(2021)内0430民初246号
运输合同纠纷
赤峰市鸿安运输有限公司
高安市灏佳物流有限公司
敖汉旗人民法院
3
2019-12-16
(2019)粤1621民初265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李*,高安市灏佳物流有限公司
紫金县人民法院
4
2019-12-16
(2019)粤1621民初265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高安市灏佳物流有限公司
紫金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0
2021-10-14
(2021)粤1973民初1449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兰**、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97498.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12-19
2019-12-23
(2019)粤1621民初265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温**、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7266.95元
民事案件
3
2021-12-19
2019-12-23
(2019)粤1621民初265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温**、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3632.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12-08
2020-09-27
(2020)粤16民终106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高安市灏佳物流有限公司、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12-08
2020-09-27
(2020)粤16民终106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高安市灏佳物流有限公司、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1-05-07
2021-02-24
(2021)内0430民初246号
运输合同纠纷
赤峰市鸿安运输有限公司与高安市灏佳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12-23
2020-09-14
(2020)粤1973执异29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兰**、高安市灏然汽运有限公司、高安市灏佳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12-15
2020-10-20
(2020)粤0308行审8638号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高安市灏佳物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9
2020-08-07
2020-06-02
(2020)粤1973财保1192号
兰**与苏**、高安市灏然汽运有限公司、高安市灏佳物流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459468.65元
民事案件
10
2019-07-29
2019-06-11
(2019)湘0681民初21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与王**、高安市灏佳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1452.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0210交罚﹝2026﹞0012号
2026年02月03日12时20分,三江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明威,吴选水(执法证号分别为20021017004,20021017021)在国道321线富禄仁里村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韦明生驾驶高安市灏佳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赣CCE096重型自卸货车,从融水县良寨乡运载沙子至三江县富禄乡高安村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此趟运输活动收取(或者约定收取)运费900元。赣CCE096重型自卸货车《道路运输证》号为360983069046,韦明生从业资格证号为******************,该趟运输由韦明生组织实施。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对道路运输证车辆外形对比发现:赣CCE096重型自卸货车在车辆车厢两侧加装栏板高各0.3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高安市灏佳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道路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5000.00元
三江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2026-02-03
2
甬路政罚﹝2025﹞111236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1月14日20时14分,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318(中山西路)宁波方向K8+200检查时发现高安市灏佳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高安市灏佳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壹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宁波银行湖东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壹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
1117.00元
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
2025-06-10
3
宁交处罚﹝2024﹞1531号
高安市灏佳物流有限公司赣CCR056、赣CDV86挂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罚款人民币叁仟玖佰元整
3900.00元
宁乡市交通运输局
2024-12-20
4
桂0701交罚﹝2024﹞0566号
2024年12月16日00时33分,灵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苏宏旺,黄廷华(执法证号分别为20070117034,20070117066)经行政检查,在灵山县灵城镇三科路段发现,宋祥龙驾驶高安市灏佳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赣CCE737赣CKG36挂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该车辆主车车型为铰接列车,品牌型号为,车轴和车轮情况:6轴22轮,运输货物为石子,属可解体物品,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93.84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49吨,超重44.84吨,超限率91.51%。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
22000.00元
灵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4-12-16
5
粤惠博交罚﹝2024﹞02527号
高安市灏佳物流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员于2024年08月11日07时35分使用赣CCE737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货物于G220博罗柏塘(地址:惠州市博罗县柏塘镇平安合和农民合作社东南侧)被我单位执法人员检查,经查,该车总重75.561吨,6轴车车货总重限重49.000吨,超限26.561吨,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且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事实清楚,有超限车辆稽查检测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元)
13000.00元
博罗县交通运输局
2024-12-10
6
粤东交罚﹝2024﹞02995号
本机关执法人员发现高安市灏佳物流有限公司雇用的驾驶员于2024年06月23日23时39分驾驶赣CBB646赣C122V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从往方向行驶,该车车货总重51.769吨,轴数是6轴,超限2.769吨,超限率5.65%,超过规定限值,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1000.00元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08-16
7
粤东交罚﹝2024﹞02986号
本机关执法人员发现高安市灏佳物流有限公司雇用的驾驶员于2024年06月27日23时04分驾驶赣CBB646赣C122V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从往方向行驶,该车车货总重52.026吨,轴数是6轴,超限3.026吨,超限率6.17%,超过规定限值,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
1500.00元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08-15
8
粤惠东交罚﹝2024﹞01724号
高安市灏佳物流有限公司使用赣C8630Z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2000.00元
惠东县交通运输局
2024-07-22
9
闽榕罗交执﹝2023﹞罚字第49号
2023年5月19日9时1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徐才勇、肖清在G228线博澳码头路段检查时,发现高安市灏佳物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周玉山驾驶黄牌赣C-7Q832﹝赣CGA87挂﹞车辆运载煤渣从南山到宁德,车上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经我单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该车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予以承认。可以认定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过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属于一般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第202009序号一般情节规定,应处以1000-1999的罚款,已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依据该案件的一般情节拟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罗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3-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