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亦启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示彬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1MAD8YCQU77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道贵州路4号龙通大厦207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和平市监处罚〔2026〕1097号
经核实,当事人在其美团网店“康复之家(和平店)”售卖“{海氏海诺}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0.7*30mm)10ml/支/袋”,该医疗器械外包装写有“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江苏治宇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工业园 、海氏海诺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查看上述医疗器械的电子说明书,注意事项一栏写有“未经培训或不熟练人员禁止使用”的字样。根据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关于江苏治宇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情况的回函》(泰市监管函【2026】08-005号),回复的核查结果如下:“该公司提供‘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中载明‘未经培训或不熟练人员禁止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通过网络销售给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案情,主动整改来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1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