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铭心西医妇科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依露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23MACEPKPR22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桐琴镇金桐商厦一楼105铺(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4﹞9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4月19日,被处罚人武义铭心西医妇科诊所有限公司在武义县桐琴镇金桐商厦某楼某铺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已经过期,且未查验相关医疗器械的进货材料。<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没收22卷过期透气胶带及4卷使用过的透气胶带;二、警告;三、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没收22卷过期透气胶带及4卷使用过的透气胶带;二、警告;三、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上缴国库。
20000.00元
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