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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敏睿生鲜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龚小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6MABW1Q9J57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杜市镇鹊桥街3号、5号(自主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津市监处罚〔2025〕503号
经查,当事人系2022年7月21日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在重庆市江津区杜市镇鹊桥街3号、5号从事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等经营活动。2025年5月14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分别以9.96元/kg和的6.96元/kg价格对外进行销售美人椒(辣椒)和蜜薯。2025年5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待销售的美人椒(辣椒)和蜜薯依法进行了抽样送检,美人椒(辣椒)抽取了3.61kg作为样品,其中1.8kg是备样;蜜薯抽取了3.612kg作为样品,其中1.75kg是备样,备份样品均存放于检测机构。抽取的3.61kg美人椒(辣椒)样品和3.612kg蜜薯,抽样人员分别以9.96元/kg和6.93元/kg的销售价格从当事人处购买,样品依法送至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检测。2025年6月10日,本局收到了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2份的《检验报告》(NO:2025-03AP050222)和(NO:2025-03AP050223),其中美人椒(辣椒)《检验报告》(NO:2025-03AP050222),检验项目:毒死蜱,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1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蜜薯《检验报告》(NO:2025-03AP050223),检验项目:毒死蜱,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52,单项判定不合格;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061,单项判定不合格;噻虫嗪,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6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抽检方式方法及检验结果均没有异议,未申请复检。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14日购进的美人椒(辣椒)和2025年5月13日购进的蜜薯分别以9.96元/kg元和6.96元/kg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已无涉案美人椒(辣椒)和蜜薯,均已全部销售完毕。以美人椒(辣椒)抽检数量3.61kg,销售价9.96元/kg计算,美人椒(辣椒)货值金额为35.96元,违法所得为35.96元。以蜜薯抽检数量3.612kg,销售价6.96元/kg计算,蜜薯货值金额为25.14元,违法所得为25.14元。涉案物品货值金额合计61.1元,违法所得合计61.1元。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记录供货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61.1元;三、罚款2500元。
25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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