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莆田市城厢区碧富八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泽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304MADWYR5513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华东大道999号九龙小区12号楼3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莆市监处罚〔2025〕09100005号
2025年8月22日,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全国12315平台举报件的过程中,发现关于莆田市城厢区碧富八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京东店铺“灏吉象卖场店”销售的普通食品北同传奇补夭灵片,商品页面含夸大性功效“温阳补肾、益精填髓、强筋壮骨、阳痿不举”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19日在京东平台上开设店铺名称为“灏吉象大药房旗舰店”上销售的“北同传奇原料正宗补1天灵片自可搭营国药准字60片阳痿.遗精补肾东京营自官方”(补夭灵片),在其页面上宣称“温阳补肾、精益填髓、阳痿不举、性欲减退、腰膝酸软”等内容,实际上述产品为凝胶糖果,产品执行标准为SB/T10021,不具有页面宣称的功效,截止案发时上述商品销量为2000+单,有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存在,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该网页广告内容是当事人提供,找美工制作网页模板,制作费用为500元,商品的广告内容是当事人自行编辑上传发布的,所以当事人即是该案的广告主,又是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当事人制作发布广告支付500元,所以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费用为500元。 当事人虚假描述,欺骗及误导消费者,该广告内容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项所指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违法行为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一般行政处罚情节,当事人发布广告费用为500元。建议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G-1一般裁量意见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3
2
莆市监处罚〔2025〕08060005号
经查明,当事人莆田市城厢区碧富八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上的“傲柯臻大药房旗舰店”网店销售的健脾肠清片,发布含有“清肠排毒通便消化不良”字样的广告语,但该产品为普通食品(压片糖果)。当事人不能提供“清肠排毒通便消化不良”广告语的引证材料。该链接于2024年10月上架,链接已下架。 该网店的网页是当事人请人进行设计制作的,设计制作费用为300元/条,网页模板制作费用合计为300元,上述广告内容是当事人从网络上拷贝的,商品的文案是当事人自行编辑上传发布的,所以当事人即是该案的广告主,又是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因此将其网店的网页模板制作费视为广告费用。 当事人能提供上述食品健脾肠清片的进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职责。
-
-元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2-0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莆田市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