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匠心众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邱治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DP35732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张之洞路2号武昌船舶科技综合大楼11层16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5〕492号
经查,当事人武汉匠心众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系物业服务公司,为长江总部国际办公大楼48户租户提供物业服务,其中仅为2户拥有独立上下水系统的承租户代为收缴非居民用水水费,其他均为普通租户,不收取水费。
现查明,当事人服务的拥有独立上下水系统的租户分别为代成兵、黄峰,签订有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分别为2025年5月16日至2026年5月15日、2024年7月20日至2029年8月31日,合同约定水费收费标准均为4元/吨。自上述承租方自承租起至2025年9月30日,分别使用58吨、164.4吨自来水,分别收取水费232元、657.6元。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1号)、(鄂发改规〔2025〕1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3月1日起,自来水价格列入《湖北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根据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1〕88号)的规定,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根据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市发改委关于暂停征收武汉市中心城区供水价格中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通知》的要求,武汉市中心城区供水非居民用水到户价格为3.49元/吨。故当事人代收水费高于3.49元/吨不符合上述规定,多收价款共计113.42元,经承租方签字确认后已全部退还。
另查明,当事人在2025年8月18日本局检查前,既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电费收取标准,也未以任何形式向承租方公示电费收取标准。自本局检查后,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8月20日、2025年9月10日、2025年10月9日公示电费收取标准。...[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的规定,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因多收价款已全部退还,不再予以没收,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2.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22.7元。
222.7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