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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爱车邦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兆吉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22MA5PK9T90W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临桂区临桂镇金水路金禾苑2号区5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处罚﹝2024﹞90号
2023年7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办的投诉单后,联合临桂区人民检察院对位于临桂区临桂镇金水路金禾苑2号区5号门面的广西桂林爱车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公示栏公示了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非机动车辆管理所授权委托书及收费标准:电动自行车上牌费为:10元;经初步走访调查多家销售电动自行车的经销商及个体工商户,当事人收取电动自行车上牌费高于上述的收费标准。2023年7月27日、9月22日本局两次发函给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所在地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查实了广西桂林爱车邦贸易有限公司违规收取电动自行车上牌费的金额后,本局于2024年3月1月决定对当事人未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电动自行车上牌费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广西桂林爱车邦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未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电动自行车上牌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所指的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罚款人民币26850元。
26850.00元
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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