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菱杰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伍维民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MA28622Y7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东路学院大厦806室-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19
(2023)浙0326民初2437号
承揽合同纠纷
温州市菱杰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六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市监处罚﹝2024﹞997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代码:3110)。甲电梯轿厢内缺少警示标志,楼层与轿厢内按钮未进行标志区分,电梯轿顶、井道底坑与机房内均存在杂物未清理,2024年7月19日和2024年8月3日维保记录存在代签现象。乙电梯7月28日维保时,底坑周边就有渗水,底坑底部有积水,至案发时,上述问题未进行整改。甲电梯一年维保费用为3700元,一个月维保两次,每次收费154元,两次未按规定维保,违法所得154×2为308元。乙电梯一年维保费用为3600元,一个月维保两次,每次收费150元,一次未按规定维保,违法所得为150元。另查明,当事人2024年4月8日因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被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立案查处(瑞市监处罚〔2024〕1127号)<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58元,并处罚款72000元。合计罚没款72458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58元,并处罚款72000元。合计罚没款72458元。
720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0
2
瑞市监处罚﹝2024﹞1127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4月11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委托的地区维保经理叶某某和维保人员杨某某进行询问。2024年4月12日,调查人员对维保人员颜某某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对塘下镇翡翠花园小区的电梯维护保养情况。经查明,温州市菱杰电梯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望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维保合同,负责塘下翡翠花园小区的22台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维保合同期限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合同费用49280元,包含22台电梯各14次维保服务和电梯检验费479.5元/台(折算成每台电梯每次维保服务费为125.75元)。2024年4月7日,执法人员对翡翠花园小区实施检查,通过小区监控结合询问调查情况,发现维保人员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的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以上1台电梯1次不按规定维保,违法所得计为125.75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5.75元,处罚款730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73125.75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5.75元,处罚款730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73125.75元。
73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4
3
乐市监处罚﹝2023﹞1098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8月3日,经检查温州市菱杰电梯有限公司维保的电梯(设备代码:3110*********020052)维保情况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温州市菱杰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法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7.5元(壹佰叁拾柒元伍角);2、罚款75000元(柒万伍仟圆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温州市菱杰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法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7.5元(壹佰叁拾柒元伍角);2、罚款75000元(柒万伍仟圆整)。
750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