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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临渭区恒寿康药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晓杰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502MA6Y92T75T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西南京路东段天斗小区13号楼1楼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渭临市监处罚﹝2025﹞253号
2025年6月23日,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工作人员致电我单位称:渭南市临渭区恒寿康药店涉嫌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我局执法人员杨博、单润江、张园园陪同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民警李宇、牛鹏飞前往位于临渭区西南京路东段天斗小区13号楼1楼7号的渭南市临渭区恒寿康药店进行检查。2025年6月23日在该店库房里检查发现了:①慢严舒柠牌清喉利咽颗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83435,批号:F240901,生产企业:桂龙药业有限公司)38盒;②众生缘桂灵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890013,批号:2024102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吉林省利华制药有限公司)43盒。2025年6月24日在当事人店内与民警李宇、牛鹏飞在投资人(李晓杰)的见证下当场打开运输药品的物流箱检查发现:“氯雷他定片”、“达格列净片”、“复方阿胶浆”等11个品种的药品,详见财物清单(渭临市监综清单(2025)200号)。以上共计13个品种的药品共计913盒,当事人无法提供药品随货同行单及供货方资质。执法人 员于2025年6月23日、2025年6月24日分别对涉案药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于2025年7月1日对涉案药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25年7月8日立案调查。“慢严舒柠牌清喉利咽颗粒”的进价是17元/盒,38盒的货值金额是646元(38盒×17元) ;“众生缘桂灵片”的进价是19元/盒,43盒的货值金额是:817元(43盒×19元),上述两个药品的货值金额共计是:1463元(646元+817元)。2025年6月24日查处的“氯雷他定片”、“达格列净片”、“复方阿胶浆”等11个品种的药品,详见财物清单(渭临市监综清单(2025)200号)的购进价格是30733元,故货值金额是30733元。上述药品的购进价格共计:32196元,即货值金额共计:32196元。因在药品库房发现的“慢严舒柠牌清喉利咽颗粒”、“众生缘桂灵片”两个品种的药品无购进记录及销售记录,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店内发现的“氯雷他定片”、“达格列净片”、“复方阿胶浆”等11个品种的药品系物流公司刚将药品送到该店内就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民警与我局执法人员截获,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因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结合《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综合类)第十三条从轻处罚情节,综合以上,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做出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13个品种共计913盒);2、罚款:拾万元整(¥100000)。
100000.00元
渭南市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8
2
渭临市监处罚﹝2025﹞229号
我单位于2025年05月28日在渭南市临渭区恒寿康药店出示执法证检查发现:1:该店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单体零售企业;2:在该店电脑系统调取了8张销售出库单,显示有“渭纺社区卫生服务站”、“闫村诊所”等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单位;3:8张销售出库单上的金额总计:925元。当事人改变药品经营方式向医疗机构配送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从该店电脑调取的8张销售出库单上显示有“渭纺社区卫生服务站”、“闫村诊所”等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单位总计金额为:9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即认定违法所得92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结合本案实际,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减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25元; 2、罚款人民币 30000元; 3、罚没款共计:30925元。
30000.00元
渭南市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7
3
渭南临渭市监处罚﹝2024﹞163号
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175元; 3,行政罚款10000元; 合计11175元
10000.00元
渭南市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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