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泰莱蜜之源蜜蜂养殖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闯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3220184MA17R1A5XR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高家岗村三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24
产品责任纠纷
刘**
公主岭市泰莱蜜之源蜜蜂养殖专业合作社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4-24
产品责任纠纷
刘**
公主岭市泰莱蜜之源蜜蜂养殖专业合作社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6-09
(2025)晋1002民初388号
产品责任纠纷
刘**
公主岭市泰莱蜜之源蜜蜂养殖专业合作社
裁判文书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2
2025-03-07
产品责任纠纷
刘**
公主岭市泰莱蜜之源蜜蜂养殖专业合作社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4﹞564号
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的4台电子计价秤无检定合格印、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椴树蜂蜜(标注净含量500g)批量100瓶,经公主岭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检验净含量不合格,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的4台电子计价秤无检定合格印、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四张清单”适用规则》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序号94内容,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椴树蜂蜜(标注净含量500g)批量100瓶,经公主岭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检验净含量不合格,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序号:120内容,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15000.00元。
15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