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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禾鹏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芳注册资本:3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52MAC04NT59H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甘泉西路23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潼南市监处罚〔2026〕679号
经查,当事人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甘泉西路233号从事经营活动。     2026年4月11日,当事人从迟平祥处以175元/件的价格购进涉案食品10件(每件13.5kg),在经营场所内以19.6元/kg的价格拆零对外进行销售。 涉案食品旁贴有合格证“食品名称:酒尧花生(辣味),生产日期:2026.1.7,保质期:6个月,贮存条件:置阴凉、避风、干燥处”和价签“恒舜园酒鬼花生麻辣味,9.8元/斤”。    2026年4月15日,本局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 2026 年 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涉案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抽 取样品3.178kg(含备样样品1.1kg),现场开具货款62.29元的费用告知书,并送至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     2026年5月15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 (No:A26SR0351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 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 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应小于等于0.5g/100g,实测值为0.69g/100g。     另查明,当事人被抽样食品实为酒尧花生(五香味)(生产日期:2026.1.7,保质期:6个月,生产商:郯城县联丰食品有限公司),其与酒尧花生(辣味)共用一张标签。涉案食品贮存位置旁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   当事人于2026年4月11售出上述食品3.178kg,获得收入62.29元(3.178 kg×19.6元/kg)   综上,因涉案食品抽检后是否销售并获得款项无法查明,本局认定当事 人经营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46.41元(3.178kg×19.6元/kg+4.292kg×19.6元/kg),违法所得为62.29元。   截止调查终结,当事人暂未受到因其经营涉案食品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 投诉举报,无社会影响。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贰元贰角玖分(¥62.29);3、没收违法财物包括4.292kg酒尧花生(五香味) 。
3000.00元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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