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威宁县酌佳酒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玉松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ALQN5949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威宁县海边街道凤山大道新世界1栋1单元1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2024]135号
当事人2021年7月2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2021年12月23日办理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在威宁县海边街道凤山大道新世界菜市场开设白酒小作坊从事白酒生产经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从威宁县佳裕农产品批发处购进100kg苦荞用于酿造荞酒。经过蒸煮、发酵等程序,当事人于2023年8月12日烤制出荞酒成品30kg,并将其盛装在酒坛内以70元/kg的价格对外散装出售。2024年4月12日,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受本局委托对威宁县酌佳酒坊生产经营的荞酒进行食品安全抽检(抽样数量2kg,单价70元/kg)。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XBJ24520526690237870),该批次荞酒甲醇项目实测值0.919,标准要求≤0.6,不符合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5月10日本局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当日签收后未该检验结论作出陈述申辩,也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复检。在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不合格荞酒的检验报告后,其通过张贴召回公告等措施主动消除社会危害。 在接受询问调查时,当事人分析在酿造上述不合格荞酒的过程中因为苦荞原料未蒸透、发酵不透等因素,造成出现甲醇项目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苦荞原料的供货方资质和供货单据,其陈述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等材料。本局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当事人不合格荞酒的实际产量和销量,故按照抽样单记载的抽样数量2kg和本局现场查获的剩余荞酒数量25.95kg计算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涉案不合格荞酒的货值金额为:27.95×70元/kg=1956.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计算的回复,现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外销售2kg,违法所得2×70元/kg=1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和执法记录仪录制检查视频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签收检验报告和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发现涉案不合格荞酒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荞老者”荞酒,无法提供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当事人经营者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资质和相关人员身份信息的事实。 4.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报告》(No:XBJ24520526690237870)、抽样单、抽样现场图片等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荞酒甲醇项目经抽样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5.当事人苦荞原料供货方资质、供货单据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苦荞用于酿造荞酒的事实。 6.当事人召回公告1份,证明其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社会危害后果的事实。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关于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案发前无行政处罚信息的事实。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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