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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抖动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伟涛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2MACP210G63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728号自编3 栋4层407-6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6
(2025)粤0112民初11958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施**
广州抖动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
2025-01-14
(2024)粤0112民诉前调37503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施**
广州抖动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3
2024-12-13
(2024)粤0112民初14445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李**
广州抖动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4
2024-12-02
(2024)粤0112民初14445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李**
广州抖动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5
2024-10-21
(2024)粤0112民初10003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安*
广州抖动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6
2024-10-21
(2024)粤0112民诉前调24683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李**
广州抖动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7
2024-10-11
(2024)粤0112民初10003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安*
广州抖动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8
2024-08-05
(2024)粤0112民诉前调11731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安*
广州抖动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26
(2025)粤0112民初11958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施**
广州抖动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
2025-04-10
(2025)粤0112民初11958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施**
广州抖动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3
2025-01-09
(2024)粤0112民初10003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安*
广州抖动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4
2024-08-13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安*
广州抖动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黄市监信监批吊处字(2025)13044号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当事人:广州抖动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广州抖动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MACP210G63。住所(住址):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728号自编3 栋4层407-6。本局于2025年9月23日对当事人因未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仍未申请移出且最近两年没有纳税记录,涉嫌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截至2025年10月11日,当事人因未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仍未申请移出且最近两年没有纳税记录,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第一款规定的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广州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协助提供商事主体信息的请示》及回复,。证据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关于对核实企业税务办理情况去函及复函,。证据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综合系统导出拟批量吊销企业现场核查情况表。。2025年10月31日至2025年11月30 日,本局通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以批量吊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第一款所指向的“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的行为。。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020-8237887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24)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0.00元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9-1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