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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福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扬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930083264668U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茈碧湖镇兴源路南段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环﹝洱﹞罚字﹝2025﹞2号
洱源县福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是2023年1月至2025年1月所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存在251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车载诊断系统(OBD)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和CVN雷同的情况。二是查阅平台监控视频,该公司6辆过检机动车在目视可见黑烟的情况下,仍出具6份“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三是该公司2辆过检机动车存在违规变更检测方法的行为,并出具2份“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洱源县福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是2023年1月至2025年1月所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存在251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车载诊断系统(OBD)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和CVN雷同的情况。二是查阅平台监控视频,该公司6辆过检机动车在目视可见黑烟的情况下,仍出具6份“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三是该公司2辆过检机动车存在违规变更检测方法的行为,并出具2份“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柒仟叁佰元整(¥27,300.00),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元整(¥113,000.00)。
113000.00元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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