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喵小七惠众美妆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炳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02MAEKWBTK3R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铜仁市碧江区河西103商贸城3栋2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铜市监处罚[2025]348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剩余一支“雅诗兰黛SE浓密卷翘睫毛膏”,外包装加贴中文标签,含有“产地:英国;国妆网备进字(沪)2023003789;经销商企业名称: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9-02-01;净含量:2.8ml”等内容。2025年8月24日,当事人向投诉举报人销售1支上述睫毛膏,当事人陈述销售给投诉举报人的睫毛膏与店里剩余实物是同一种产品,但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忘记加贴上述中文标签。上述2支睫毛膏为当事人于2025年7月10日从拼多多平台“佳之彩进口专营店”(营业执照名称为“徐州马卡龙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依据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铜市监协查〔2025〕65号)回函》,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陈述未进口过名为“雅诗兰黛SE浓密卷翘睫毛膏”的产品,且该公司备案的备案号为“国妆网备进字(沪)202300378”的产品名称为“雅诗兰黛凝彩纤长睫毛膏 01号”。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备案号为“国妆网备进字(沪)2023003789”备案的产品使用期限为3年,但涉案睫毛膏限制使用日期为2029-02-01,因此涉案睫毛膏的生产日期应为2026-02-01,明显不符合正常逻辑。综上所述,涉案睫毛膏为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当事人构成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经本局调查核实,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63.18元;违法所得为14.6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铜仁市碧江区喵小七惠众美妆百货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蒋炳胜、谭见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谭见平作为受托人的身份。
3.投诉举报材料,证明案件来源。
4.《协助调查函》,《关于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铜市监协查〔2025〕65号)回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截图两张,证明涉案睫毛膏为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事实。
5.现场笔录,谭见平询问笔录二份,10月20日证据提取单,产品购进记录截图,产品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购进并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事实、来源、价格、数量等。
6.徐州马卡龙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化妆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
7.《关于产品“雅诗兰黛SE浓密卷翘睫毛膏”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无违法主观故意并请求减轻处罚的情况。
8.《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市监处罚〔2025〕263号),证明当事人因同一个违法行为已被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0.00元
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5
2
铜市监处罚[2025]263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者蒋炳胜通过其他店铺推荐,添加微信号为wxid_wtkr7esihzu622,昵称为天津伊势半美妆(小江)的微信好友,并于2025年4月9日通过小江下单购进2盒奇士美睫毛膏,购进单价为65元/盒。2025年7月6日投诉人在当事人美团外卖店铺“惠众选喵小七美妆百货(铜仁店)”下单购买一盒上述睫毛膏,美团外卖订单号:2201674552827994078,花费105元。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剩余1盒上述睫毛膏,外包装为日文,标示“MADE IN JAPAN”(翻译为日本制造),背面加贴中文标签“产品名称:奇士美花盈美蔻精湛纤巧防水睫毛膏01曜石黑;生产企业:伊势半(天津)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津G妆网备字2020002638;产地:中国/日本”。当事人确认销售给投诉人的睫毛膏与店内剩余的一盒睫毛膏是相同产品。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进单据,上述两盒睫毛膏为伊势半(天津)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但单据上无销售人员签名,无公司印章,且根据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的复函》,伊势半(天津)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陈述上述睫毛膏不是该公司生产销售,且该公司无外包装日文版加贴中文标签的产品销售。涉案化妆品为进口化妆品,加贴的中文标签和标注的普通化妆品备案号为虚假信息,涉案化妆品为未经备案的进口化妆品,当事人构成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提交了伊势半(天津)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睫毛膏检验报告及备案信息,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本局认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经本局调查核实,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为227.28元,违法所得为33.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铜仁市碧江区喵小七惠众美妆百货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蒋炳胜、谭见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谭见平作为受托人的身份。
3.12345投诉材料,证明案件来源。
4.现场笔录,谭见平询问笔录二份,7月28日证据提取单,产品发货单、转账截图,产品销售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二张,证明当事人购进并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事实、来源、价格、数量等。
5.伊势半(天津)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报告及备案信息,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化妆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
6.减轻处罚申请书,证明当事人无违法主观故意并请求减轻处罚的情况。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的事实。
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元
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