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鸿韵昌牛奶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云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DGPJN0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长林岗村八组(张志华私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5〕523号
2025 年 4 月 24 日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的 “巴氏杀菌热处理风味酸奶”(2025 年 3 月 3 日生产)及 “调制乳”(2025 年 3 月 7 日生产),未索取合格证明文件,本局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2025 年 6 月 4 日复查发现,当事人采购的两款 “调制乳”(2025 年 3 月 3 日、2025 年 3 月 10 日生产),仍未索取合格证明文件,本局再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 年 10 月 20 日复查发现,当事人采购的 “全脂灭菌纯牛乳”(2025 年 7 月 23 日生产)及 “调制乳”(2025 年 7 月 19 日生产),依旧未索取合格证明文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0
2
蕲春市监处罚〔2023〕438号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向学校销售、配送学生奶等经营活动。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10月10日前改正。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仍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