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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东乡区易木格家居馆(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乐注册资本:5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1029MA36M38D3C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抚州市东乡区孝岗镇龙城国际12栋9110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东市监消处罚〔2024〕1号
当事人收取投诉举报人衣柜款项后未按约定提供相应板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
当事人收取投诉举报人衣柜款项后未按约定提供相应板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0269元;二、罚款10269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538元,上缴国库。
10269.00元
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3
2
抚东市监消处决字〔2024〕1号
2024年1月24日,我局在12315平台上收到投诉单(投诉单编号:21361000002024012403092271),反映投诉人在抚州市东乡区沃格家居馆定制衣柜,后发现实际安装的柜体与约定板材不符。2024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抚州市东乡区沃格家居馆进行检查,在抚州市东乡区沃格家居馆吴乐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开具给投诉人的专用收据(No:0010675)与设计图纸(次卧2书桌)的复印件,上述专用收据中显示“进口尤加利木+橡木门板”。2024年3月22日,我局咨询双方意见后对当事双方开展行政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我局依法下发《行政调解终止书》(抚东消调终字〔2024〕301号);2024年04月17日,投诉人妻子艾某向我局举报抚州市东乡区沃格家居馆在其家中安装的橡木板材与实际不符并向我局申请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调查并于2024年04月25日对当事人作《询问笔录》1份;2024年5月30日,投诉人再次来到我局,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投诉人,投诉人依照法院判决交付尾款25200元加诉讼费444.83元,共计25644.83元。投诉人向我局申请,对家中由抚州市东乡区沃格家居馆销售安装的木板进行材质检测,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沟通后,经双方同意,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6日会同双方前往投诉人家中对衣柜板材进行现场抽样,并将上述抽样板材寄送国家家具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江西)进行检测,2024年6月20日我局收到国家家具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江西)的检验报告(No:GJ2401780),检验报告结论显示:该样品取样部位的木材名称为:橡胶木。同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抚东市监限提〔2024〕3-02号)文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销售给投诉人的进口尤加利木的鉴定报告及进口佐证材料,当事人无法提供。由于当事人提供的有投诉人签字确认的专用收据(No:0010675)上明确记载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为“进口尤加利木+橡木门板”,但实际交付的衣柜的板材材质是尤加利木和橡胶木,与约定板材不符,2024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向投诉人询问是否愿意与当事人开展行政调解,投诉人告诉执法人员需考虑后答复。2024年8月14日,投诉人向我局提交《拒绝调解申明书》,要求我局依法查处。2024年10月29日,当事人营业执照名称变更为:抚州市东乡区易木格家居馆,经营地址变更为:抚州市东乡区孝岗镇龙城国际12栋9110铺。 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的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2024年5月10日,经批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第一次调查事实:投诉人于2022年8月到抚州市东乡区沃格家居馆定制衣柜,经沟通双方达成购买意向。并于2022年11月19日交付首批货款5000元。2023年2月19日投诉人又向当事人支付现金10000元。在抚州市东乡区沃格家居馆提供于我局的构家家居订购合同中写有橡胶木购进价格6467元;新创装饰材料销售单中写有尤加利木购进价格8755元,2024年09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在询问调查中阐述成本共计39507.6元,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上述成本的详细票据,截至2024年12月04日前,当事人一直未向我局提供上述证据,期间执法人员多次拨打电话及上门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仍未提供。2024年12月04日我局下发《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于3日内提供上述成本的详细票据,直至2024年12月10日,当事人提供了一份手写单据并加盖公章,但无法提供详细票据,经办案人员研讨,对此份手写单据不予认可。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明细计算成本。当事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明细中显示灯具价格为:700元,玻璃门价格为:720元+1300元=2020元,上述金额为计算违法所得应扣除的成本。当事人向投诉人销售的两样板材为打包销售,不分开计算销售价,总销售价为:39070元+2734元=41804元。同时,投诉人共向当事人交付货款为:5000元+10000元+25200元=40200元,折扣抵消:41804元-40200元=1604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40200元-6467元-8755元-700元-2020元=22258元。 第二次调查事实:2025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为了解全屋定制衣柜除去柜体板材外其它成本的相关情况,到市场上的全屋定制行业进行调研,对两家具有规模且在东乡全屋定制行业具有一定口碑
一、没收违法所得10269元; 二、罚款10269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538元,上缴国库。
10269.00元
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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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