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宏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1072872580986XY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长垣县蒲东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5-31
2017-04-21
(2017)豫0728民初246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齐**、黄**等与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3-11-21
2013-11-21
(2013)长民初字第202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于**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3)豫濮清交执字第300006号
刘兵驾驶驾驶豫G27261宇通牌客车,该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上下旅客。该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2023年06月12日11时23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清丰县顿丘大道职业技术学校西400米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刘兵驾驶你单位的豫G27261宇通牌客车,上车五名乘客,该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上下旅客。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六十日内向清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
1000.00元
清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
2023-06-15
2
370305202300862
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案 ,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应予处罚。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淄博市临淄区交通运输局
2023-05-2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2-2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