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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灯火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海浪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5MA75A66890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西宁市城北区湟水河市场192栋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4
(2025)苏0903民初31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灯火商贸有限公司
崔**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2
2025-05-08
(2025)苏0903民初31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灯火商贸有限公司
崔**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税一稽罚﹝2025﹞31号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公司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由青海迈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期间开具的已证实虚开45份《青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300201160,发票号码:01173831-01173833、发票号码:00250385-00250392、发票号码:00250407-00250410、发票号码:00369391-00369395、发票号码:00369408-00369415、发票号码:00369421-00369424;发票代码:6300193160;发票号码:01506473-01506476、发票号码:01507182-01507190;金额合计:3,531,232.39元,税额合计:459,060.21元,价税合计:3,990,292.60元,货物名称:*光电子器件*LED灯泡、投光灯、红绿灯、投光灯等。你公司将取得的上述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8月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59,060.21元。已列支成本并在2020年、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查,你公司与青海迈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无真实的货物交易,存在资金异常,通过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取得的发票,上述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459,060.21元,补缴增值税459,060.2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2,134.22元,教育费附加13,771.80元,地方教育附加9,181.21元。 你公司取得上述45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2020年税前列支成本1,473,708.80元,对已结转的成本税前不予列支,应补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95,135.53元。2021年税前列支成本2,057,523.59元,对已结转的成本税前不予列支,应补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139,491.11元。 综上,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459,060.2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2,134.22元,教育费附加13,771.80元,地方教育附加9,181.21元,企业所得税234,626.64元。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你公司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459,060。2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2,134。22元,企业所得税234,626。64元属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62,910。59元。
362910.59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8-04
2
宁市监案处字﹝2023﹞24号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0日从广东敏华电器有限公司以12元/台的价格购进消防应急标志灯具20台(规格型号为:S102-420),以18元/台的价格购进消防应急照明灯具20台(规格型号为:B211-9),并分别以18元/台和35元/台的价格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销售。经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
1、没收不合格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2台。 2、没收违法所得490元,并处以1000元罚款。
1000.00元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9
3
专业市场监管局市监案字﹝2023﹞25号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0日从广东敏华电器有限公司以12元/台的价格购进消防应急标志灯具20台(规格型号为:S102-420),以18元/台的价格购进消防应急照明灯具20台(规格型号为:B211-9),并分别以18元/台和35元/台的价格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销售。经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
1、没收不合格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2台。 2、没收违法所得490元,并处以1000元罚款。
1000.00元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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