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石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代军 | 注册资本:10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3765452674L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保亿中心1幢803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20
(2026)浙0482民初4933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朱**
浙江力石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元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
2026-04-27
(2026)浙0502民初69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力石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第一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3
2026-04-24
(2026)浙0502民初69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力石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第一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4
2026-04-09
(2026)浙0109民初3410号
合同纠纷
浙江力石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凯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5
2026-03-13
(2025)浙0326民初10778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力石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平阳县鳌江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华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6
2026-02-04
(2025)浙0302民初21410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力石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蓝田花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7
2026-01-23
(2025)浙0326民初10778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力石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平阳县鳌江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华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8
2026-01-12
(2025)浙0109民初30502号
合同纠纷
杭州翔利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力石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9
2026-01-12
(2025)浙0326民初10778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力石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华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平阳县鳌江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10
2025-12-04
(2025)浙0522民初9813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力石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长兴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07
2024-01-19
(2023)浙0105民初11289号
健康权纠纷
朱**、杭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96590.3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越市监处罚﹝2026﹞668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6月15日,被处罚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绍兴市越城区鉴湖街道南池鉴园E区61幢二单元3号电梯进行电梯维护保养;2026年6月23日,被处罚人维保人员未穿安全劳保鞋进行维保操作。<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被处罚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维保人员未穿安全劳保鞋进行维保操作的行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因被处罚人已停止违法行为,本局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其违法行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8元;2.罚款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被处罚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维保人员未穿安全劳保鞋进行维保操作的行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因被处罚人已停止违法行为,本局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其违法行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8元;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9
2
杭萧市监处罚〔2026〕1464号
经查明,当事人与杭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ZJLS-2026SYF,服务期限自2026年04月01日起至2027年03月31日止,由当事人对尚雅府的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根据“浙江特种设备在线”查询到的2026年06月29日当事人对上述两台电梯的维保记录显示,东梯签到时间是2026-06-29 14:31:34,签退时间是2026-06-29 15:31:42;西梯签到时间是2026-06-29 14:29:02,签退时间是2026-06-29 14:30:09。经调查核实,2026年06月29日,当事人维保员工姜某某未携带护栏等维保工具,于当日13:33:02到达尚雅府6幢1单元负一楼,13:33:31进入负一楼东梯,13:34:26由东梯至16层顶楼出电梯,13:34:52出现在顶楼;14:28:28再次出现在顶楼,14:29:40进入东梯并马上于14:29:59出去,14:30:52出现在西梯,14:31:31离开西梯;后于15:25:16进入顶楼东梯,15:26:17至一楼出东梯,15:27:07进一楼东梯,15:27:28至负一楼,并于15:27:36离开尚雅府6幢1单元负一楼。期间上述两台电梯门口均未设置防护栏,也未曾断电,一直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当事人维保员工姜某某进入两台电梯后,均只是扫码,没有发现维保动作,未按要求完成上述两台电梯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因电梯维保费用按年收费,且存在多种维保性质,单次维保的费用合同中未明确,因此无法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整改,一是对尚雅府6幢1单元的上述两台电梯补做维保;二是加强对员工进行维保作业合规培训;三是对其在萧山区内维保的电梯进行全面排查。
当事人在2026月29日对上述两台电梯的维保中,未按要求完成电梯半月维护保养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虽然再次违法,但鉴于涉案电梯数量少,且及时改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