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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福润达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云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4MA4E7DMN9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竹溪县城关镇沿河路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3〕262号
经调查,上述抽检批次绿豆芽是当事人于2023年7月6日从竹溪县甘海艳食品加工坊购进,共购进7.5kg,因豆芽购进后需浸泡在水中,故共销售7.73kg,购进价为4元/kg,售价为5.16元/kg。截止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之日,上述抽检批次绿豆芽已全部销售完,无库存。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溪市监限提〔2023〕204号),要求当事人在三日内向本局提供上述抽检批次绿豆芽的进货查验记录、合格证明文件、购进及销售记录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仅向本局提供了湖北凯威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7月11日签发的检验报告及送货单、销售记录材料。根据以上调查信息,认定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绿豆芽的货值金额为39.89元,违法所得为8.9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以下处罚:警告。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之规定,综合考量本案事实,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97元; 2.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008.97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合并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8.97元; 3.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008.97元。
10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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